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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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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拆除地上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原   告  李惠玲 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 被   告  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銘原 被   告  劉宜榛        蔡佩真        蔡淑清        蔡秉峰        蔡雪麗        蔡孟廷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王怡潔律師 被   告  陳惠美        郭蔡淑錵        蔡尚宏敬        陳再生        陳禎鴻        陳寬聰        蔡玲妹        陳寶絹        陳美志        陳碧玉        黃春雪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楊進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解散登記,原告應於10日內 查報被告栢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栢暘建設 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公司章程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依原本製作。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