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原 告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國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何志鴻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261568元。
二、提出被告何志鴻、何秉翰、郭中清、吳賴玉蓮、賴清琴、賴
玉如、賴玉燕、賴英杰、賴榮銘、賴冠宏、賴建廷、連春美
、賴保安、賴雅惠、賴柏丞、楊燕雪最新
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被告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片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