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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原   告 楓之林養生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志鴻等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261568元。 二、提出被告何志鴻、何秉翰、郭中清、吳賴玉蓮、賴清琴、賴   玉如、賴玉燕、賴英杰、賴榮銘、賴冠宏、賴建廷、連春美   、賴保安、賴雅惠、賴柏丞、楊燕雪最新戶籍謄本各1份。 三、提出被告達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日豐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片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