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呂伊專 原   告 邱玲月 原   告 呂萬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 上列原告三人與被告江立田及精鍛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因刑事部分已判決被 告江立田無罪,是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應行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一、就原告呂伊專部分,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008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 二、就原告邱玲月部分,核定為3,100,08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31,789元。 三、就原告呂萬居部分,核定為1,093,8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 茲限原告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