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吳添進
劉淑美
被 告 陳德興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陳宏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戴君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
辯論
終結。茲因原告已於另案調解時同意具狀撤回
本件起訴,
爰命
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