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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7號 原   告 吳添進       劉淑美 被   告 陳德興       宗宜重機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宏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複代理人  趙常皓律師       戴君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於民國109 年7 月20日辯論 終結。茲因原告已於另案調解時同意具狀撤回本件起訴,爰命再 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