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運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陳翠凰即永炬工程行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19日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7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萬3,94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1萬9,5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