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6號
原 告 大統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振發
被 告 孛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景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189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
翌
日起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
諭知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前項裁定已於109 年9 月11日送達原告,有本
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考。然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
院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為憑,是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施懷閔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