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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97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9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 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子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