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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調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郭振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中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安觀止溫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叁拾 柒萬肆仟肆佰元。 理 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 萬6, 205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萬4,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 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 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 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