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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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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原   告 高木祥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銀鶴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 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 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兩造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 國109年11月11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合意管轄協議書在卷可稽,並據原告聲請本院裁 定移轉管轄。經核本件並非專屬管轄案件,兩造既已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之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