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原 告 高木祥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銀鶴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
律師
被 告 笠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桂華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黃翊華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
專屬管轄之規
定下,當事人得以
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
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
人及法院均應受其
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
而優先
適用。
二、
經查:本件給付承攬報酬事件,
兩造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
國109年11月11日,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此有合意管轄協議書在卷
可稽,並據原告
聲請本院裁
定移轉管轄。經核本件並
非專屬管轄案件,兩造既已就本件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
綜上所述,
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之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