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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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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倉賓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420,000元同時,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4 、15、16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裁判費 341,296元,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為 由,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4,451,000 元及自本書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故本件原告變更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34,45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97,3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41,296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35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