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20號
原 告 宏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倉賓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蔡梓詮律師
被 告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潘正雄
曹永仁
訴訟代理人 林三元律師
劉慧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於原
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7,420,000元同時,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4
、15、16之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並據以繳納
裁判費
341,296元,
嗣原告於民國110年4月9日以請求之基礎
事實同一為
由,變更其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334,451,000 元及自本書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故
本件原告變更後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334,451,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97,34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341,296元,
尚應補繳裁判費2,356,0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