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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鴻易 上  訴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261,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6、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