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力鴻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蔡鴻易
上 訴 人 禾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游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參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5日所為之第一審民事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
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
,261,5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6、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1,5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