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原 告 凱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向晨律師
李岳庭律師
李岱穎律師
廖芳嬌(即林松茂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恩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借名財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
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新臺幣1201萬70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1201萬7000元」;理由欄中關於「黃玲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王玲玲」。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