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上 訴 人 橋椿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敦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09年度重訴字第730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6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84,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