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被 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
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
宣示判決」之
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
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
15日下午4 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
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