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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蕭淳陽 被   告 泰和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秋文 被   告 江資航 訴訟代理人 施瑞章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10 年4 月15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之期日 ,變更為「於民國110 年5 月13日下午4 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4 月 15日下午4 時宣判,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 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 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