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績懋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勁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壹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將依法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
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
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經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599,7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三、又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
對造人數提出該上訴理由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