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Krislite Pte Ltd
楊大德律師
Teo Cheng Sim
被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大峽谷半導體照明系統開曼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hih Chuan Tang 湯士權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請補正下列事項,並將書狀
繕本互相寄送
對造:
一、原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本件
請求權基礎是否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或僅援引我國「
民法第360條
及第227條」規定作為
請求權基礎?如擬援引「中華人民共
和國合同法」,則所主張之條文為何?
二、被告請於113年9月30日前具狀說明被證1「銷售合同」第1條
第1項
所載「附件」之資料為何?並請於
開庭時提出被證1之
「銷售合同」原本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