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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號 原   告 勝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協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原   告 樂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慧玲 原   告 匯昇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玉田 人 原   告 萬寶週刊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 原   告 萬寶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燦 原   告 朱成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律師       陳一銘律師 被   告 楊淑慧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琦律師 被   告 謝明忠       謝孟修       謝佩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靜怡律師 被   告 呂紹強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賴安國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被   告 陳蔚瑤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慧、謝明忠、謝孟修、謝佩珊、呂紹強   、陳蔚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由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字第988 號)。   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所定   要件不符,惟原告於附帶民事起訴狀陳明:如知被告等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等判決,請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而為兼顧原告之程   序選擇權、請求權時效、紛爭解決及維持實體審理結果等程   序與實體利益,參照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第683 號裁定   意旨,類推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3 項規   定,得由原告繳納第一審訴訟費用後,由本院繼續審理。 二、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即如附表所示,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8 萬4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附表 ┌──┬──────┬──────┐ │編號│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 │ ├──┼──────┼──────┤ │ 1 │勝創科技股份│ 16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2 │協泰國際股份│ 2400萬元 │ │  │有限公司  │      │ ├──┼──────┼──────┤ │ 3 │樂富國際有限│ 1390萬元 │ │  │公司    │      │ ├──┼──────┼──────┤ │ 4 │匯昇國際投資│ 2100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林玉田   │ 4500萬元 │ │  │      │      │ ├──┼──────┼──────┤ │ 6 │萬寶週刊出版│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7 │萬寶網路科技│  165萬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8 │朱成志   │  180萬元 │ ├──┼──────┼──────┤ │總計│      │1億2500萬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