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金字第2號
上 訴 人 葉秋芳
劉志忠
彭兆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光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68,8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