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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欣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宥倉企業有限公司賴│華南商業銀行五權分│108年7月15日│70,445元 │PD0000000 │ │ │ │怡秀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