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三杰藝術鍛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忠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1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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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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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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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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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8年7月12日│4,080元 │UE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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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聯邦商業銀行文心分│108年7月12日│5,998元 │UE0000000 │ │
│ │行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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