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吳方暖枝
訴訟
代理人 吳陳淑美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6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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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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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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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慶鴻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 │1 │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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