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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隆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1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下稱 系爭支票),惟系爭支票於民國108 年1 月22日遺失,經向 付款銀行即台灣中小企業銀行烏日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 請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11月1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 0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8 年 12月20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 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 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90 號 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 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 ,於108 年12月20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今已滿3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 1 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 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3 月20日屆滿後 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 │支票附表: │ ├──┬──────────┬───────┬───────┬──────┬─────┬──┤ │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 1 │隆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108 年4 月5 日│ 20,055元 │AH0000000 │ │ │ │林樹 │行烏日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