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聲 請 人 天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殷允芃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48 號裁定准許
公示催告
有案,茲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
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
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
件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748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
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之公告,其公示催告之
公告日期為民國108 年11月6 日,故至109 年2 月6 日即屆
滿三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09 年5 月6 日前聲請為
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9 年5 月18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
,顯已逾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 杰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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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2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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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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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107年11月15日 │200,000元 │HV0000000 │
│ │李樹生 │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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