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林士豪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06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6月10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18號│
├──┬──────────┬─────────┬──────┬──────┬──────┬──┤
│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福笙電腦科技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109年2月29日│26,180元 │BB0000000 │ │
│ │ │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