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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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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宏地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5 號公示催告。 二、經查,前揭公示催告之公告登載新聞紙,支票發票人欄雖僅 載明「宏茂建材有限公司」,漏載法定代理人「張宏地」, 惟關於發票公司、支票號碼、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等 涉支票同一性之內容均正確登載無誤,且公告之當事人欄, 亦載明宏茂建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張宏地,尚不影響 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超凡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5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宏茂建材有限公司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109年3月5日 │201,515元 │AX0000000 │ │ │ │張宏地 │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