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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353號 聲 請 人 東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沼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