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中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泰龍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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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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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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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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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台灣營造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109年3月20日│17,600元 │NN0000000 │ │
│ │公司鍾信謙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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