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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4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螢火蟲原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喜娃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子瑩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1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葉毓蘭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文│108年10月31 │31,720元 │CR0000000 │ │ │ │ │心分行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