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聲 請 人 辰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亞筠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47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8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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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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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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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魔女廚房餐飲有限公司│台新商業銀行文心分行│109年4月1日 │720元 │CX0000000 │ │
│ │蔡志宏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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