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80號
聲 請 人 賴美月
聲 請 人 廖千緯
聲 請 人 廖千慧
聲 請 人 廖佩秀
聲 請 人 廖健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6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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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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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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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穩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 │1 │9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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