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璟豐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承芳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294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9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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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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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宥林工程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109年2月5日 │700,000元 │WX0000000 │
│ │廖明俊 │雅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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