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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0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黃玉妮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60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2月4 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發票人負責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001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西│97年7月7日 │30,604元│AW0000000 │ │ │賴源釗 │屯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