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51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連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金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屆滿,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號│發票人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001 │連欣工程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109年5月10日│210,000元 │BF0000000 │ │ │蕭金華 │子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