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連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金華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70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27日屆滿,
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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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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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連欣工程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潭│109年5月10日│210,000元 │BF0000000 │
│ │蕭金華 │子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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