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陳澤銘(原名:陳咨銘)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3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4 張(下稱
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
裁定准許
公
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9 年7 月22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
報權利
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
除權判決等語。
二、
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
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
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
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民法第725 條第1 項、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
股票經本院於109 年7 月13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500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
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 個月內,經本院依聲請人之聲請,於10
9 年7 月2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109 年10月22日已滿
3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
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司法最新動態查詢各1 紙在卷為憑
,復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
無訛,則聲請
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9 年10月22日向本院
提出
本件聲請,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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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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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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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1 │390 │ │
├──┼───────────────┼──────────────┼───┼────┼───┤
│0002│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0-NX-0000000-0 │1 │422 │ │
├──┼───────────────┼──────────────┼───┼────┼───┤
│0003│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1-NX-0000000-0 │1 │126 │ │
├──┼───────────────┼──────────────┼───┼────┼───┤
│0004│百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0093-NX-0000000-0 │1 │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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