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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6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除字第623號 聲 請 人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永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