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聲 請 人 麗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泰生
代 理 人 紀昶全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 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4 月13日屆滿(末日假
日順延至星期一),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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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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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暨負責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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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千百岳大藥局 │臺中商業銀行東勢分│108年11月30 │13,031元 │THA0000000 │ │
│ │翁清榮 │行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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