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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除字第 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立丞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30日屆滿,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 │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72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 │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 │001 │張淑珍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8年8月5日 │149,996元 │PB0000000 │ │ │ │ │屯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