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7號
聲 請 人 金有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水萍
上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701號
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月25日屆滿,
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上為
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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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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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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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 負 責 人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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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有記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107年9月30日│88,200元 │JE0000000 │ │
│ │公司李水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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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金有記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107年9月30日│23,100元 │JE0000000 │ │
│ │公司李水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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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金有記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107年9月17日│178,500元 │JE0000000 │ │
│ │公司李水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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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金有記企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南台中│107年9月17日│145,212元 │JE0000000 │ │
│ │公司李水萍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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