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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仲執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商務仲裁執行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瑞興 代 理 人 陳佳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 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 萬7,459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 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