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仲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昇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瑞興
代 理 人 陳佳伶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聲請費用新
臺幣叁仟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豐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商務仲裁
執行裁定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依聲請意旨記載
本件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1 萬7,459 元,而依仲裁法第52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 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應徵收聲請費用3,00
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