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承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上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
迄今之內頁明細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固據提出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然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乙節,則未見聲請人提出其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以為釋明,是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