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張承忠
相 對 人 上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8年9月1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6E576)調解成立內容關於
相對人同意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450,000元,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375,000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75,000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8年9月11日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同)375,000元,其餘75,000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
經查,
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08年9月11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合計為450,000元,
業據聲請人提出108年9月11日社團法人台中市勞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396E576)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
所載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110年9月13日民事補正狀之帳戶明細相對人至110年9月4日為止僅給付375,000元,尚餘75,000元未為給付,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