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68號
抗 告 人 上源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張承忠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1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對於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
適用
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7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繳納抗告費。依前開規定,其抗告不合程式。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