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勞執字第89號
原 告 許芷禾
被 告 轉源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
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10年11月25日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25A0666)調解成立內容:「資方同意給付勞方
資遣費1萬2000元及工資差額320元,合計1萬2320元整,請勞方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10點至公司領取,並同意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離職日期:110年10月27日,離職原因: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請勞方於110年11月26日上午10點至公司領取。」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
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
,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為勞資爭議調解,而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
所載義務。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
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經查,
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於110年11月25日調解成立,調解成立內容如
主文第1項所示,
業據聲請人提出社團法人臺中市勞資關係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2825A0666)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