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陳建明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大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無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所列情形之一,逕行提起訴訟,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
第2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
規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最高法
院110年度臺上字第245號裁定意旨
參照),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
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3,0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