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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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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12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續聘獎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121號
原      告  金守誠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犁卿 
訴訟代理人  宋旻 



被      告  鄧文君(DANG  VAN  QU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續聘獎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