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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李侑嘉 被   告 建豪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均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未繳納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 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