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號
原 告 李侑嘉
被 告 建豪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均蘴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3元,該裁定已於110年1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繳納裁判
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
紙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