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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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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高駿文 被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