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高駿文
被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孝祺
訴訟代理人 劉秀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
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