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1號
原 告 李鸝慧
被 告 三好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三好行旅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國周
訴訟代理人 盧啟文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聲請勞動調解,經勞動調解委
員會
參酌事件之性質,認為進行勞動調解不利於紛爭之迅速解決
,視為調解不成立,且經原告為
續行訴訟程序之表示,依勞動事
件法第29條第4項規定,應視為自調解聲請時,已經起訴。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800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既屬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之3分之2,亦即暫免徵收6
67元,扣除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
7=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