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魏芬芬
訴訟
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110年4月7日下午3時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11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時,
迄未合法送達
起訴
狀繕本予被告,為維護被告攻擊防禦權,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
正本係正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