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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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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小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魏芬芬 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 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130元,及自110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3,13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