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8號
原 告 魏芬芬
訴訟
代理人 何立斌
律師(扶助律師)
複 代理 人 洪慧中律師
被 告 安貝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晏輝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年4月
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萬3,130元,及自110年3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4萬3,13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
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